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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
作者:徐成大  发布时间:2012-06-26 08:52:09 打印 字号: | |
  “能力”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实际上“能力”是一个人操控事物的本事。本文所议法官的“能力”仅指办案能力或称司法能力,从职业角度理解就是法官驾驭或适用法律的能力。那么一个合格的基层法官应具备怎样的司法能力呢?或者说法官的司法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根据自身在基层法院的工作体会,从以下几点进行探讨,不当之处请同行指正。

一、洞察力

洞察力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看透案件本质、准确定位案件焦点和明查案件细节的能力。敏锐的洞察力也是法官辨别真伪、去粗取精、正确裁决的前提,法官良好的洞察力能使法官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尽早确定审理思路,并可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相互反驳的论据等初步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良好的洞察力能使法官准确把握案件的审理进程。特别是民事案件,通过洞察双方的意见,来把握案件调解的最佳时机,而洞察力不强的法官则往往丧失对案件调解处理的有利时机。如果看不清案件争执的焦点,看不透当事人各自的心腹事,就不能抓住案件的症结所在,就掌握不了案件处理的主动权。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官要想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首先就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

二、思维力

思维力是指法官对案件进行比较深刻、周到的思维活动的能力。哲学上讲的思维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思维力的强与弱决定着一个法官对案件把握准确的程度。一个思维力强的法官很快就会在复杂的案件事实面前理清思路,并分析和判断出哪些是真实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是原告起诉的有据,还是被告抗辩的有理。特别是一个证据复杂、矛盾丛生的案件,思维力强的法官往往能够透过案件表面、概念上的东西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进而得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而思维力较弱的法官往往抓不住案件的重点,有的甚至案件审了好几年还搞不清案件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能把假的事实和证据当作真的来认定,这样很可能办错案、办冤案。当然,审判实践中,思维力差而导致办错案的必定是少数,思维力是一个全面综合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之一,思维力可分解为以下四个方面:①分析力,即找出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联系的能力;②综合力,即把案件分散的事实和证据凑起来聚在一起考察案件的能力;③判断力,即准确肯定或否定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能力;④推理力,即通过已知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并推出案件审理的正确结论的能力。常言道:“学会析疑,方能断狱”就是指法官要有较强的思维力,要有对案件多问几个为什么的头脑和通过分析案件的疑点、判断真假,进而推理出正确的结论。不会析疑的法官,就不可能正确的办案,或说无法保证其办案的正确性,析疑的能力是对法官思维力强弱的最好检验。

三、决断力

决断力是指法官必须具有的决定案件的魄力,说白了就是拿主意,做决定。决断力对法官司法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实践中有些法官对案件总是犹豫不决,甚至结论已出来了就是不敢下判,这就是没有决断力或说决断力不强的表现。一个决断力强的法官往往很快就对案件下定决心,会迅速下判结案;而决断力不强的法官往往导致案件超审限(审判中当事人对超审限判决反映是比较普遍和强烈的,人们怀疑法官拖案“勒炮”),往往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那么法官怎样才能提升他的决断力呢?笔者体会:第一要有准确的判断力(前面已讲过);第二要排除各种外界的干扰(包括各种贿赂、关系人情左右、有时是上级的领导的压力)进行决断;第三要有良心的决断。决断结论的正确与否往往是通过二审法院终审后方能知晓,有的则因双方不上诉而得到证实,但绝不是说二审维持的案件就证明一审法官百分之百的正确。特别指出一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决断力受外界的干扰是比较大的,有的是因为各种压力不敢决断;有的是关系、人情或贿赂而不愿决断;有的是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决断等等,但有一条就是法官必须决断。法官必须具有决定案件的魄力,这也是法官的职责所决定的,任何在审判组织讨论案件中没有意见的法官都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因此,决断力是检验法官司法能力强弱的最好尺子,法官必须决断。

四、调和力

调和力又称调解力,是指法官排解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妥协、让步、重归和好的能力。调和力要求法官首先是一个正直诚实的人,即让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你是能公正处理本案,在处理案件中不会偏袒一方。实践中有的法官先入为主或过早暴露对案件决定性意见,都将被一方当事人怀疑或不信任,这样当事人就会认为法官未审先判或先判后审,引起不满或提出申请法官回避。其次,法官应给当事人是一个诚信的人的印象,不讲诚实的法官对案件的说服力就不强,就不太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不太容易调解处理案件。第三,调和力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说服力,要善于利用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观点(有时是弱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期盼,准确把握当事人心中的最高和最低诉讼利益的尺度,即双方当事人最佳利益平衡点进而有针对性的做思想工作。调和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不要因上级或法律的要求而走过场。第四,调和力要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法官良好的调和力是达到案结事了避免案结了事的最佳途径。

五、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法官有效实施法律、落实判决内容的能力。从广义上说就是法官执行法律的能力,从狭义上说是法官有效落实(实施)判决内容的能力,本文所讲的是狭义上的执行。执行力是对中国法官的一个特殊的要求,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判决的最后落实或称执行是由中国法官(或法院)自己来完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执行力的问题导致案件执行难并恶性循环,很多执行统计数字不能准确反映当前执行案件的真实情况,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法院形象最大因素,涉诉信访的一半系于执行难的案件,所以法官的执行力强弱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好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良好的执行力是在上述几个能力综合的基础上产生的,这里再从专业角度强调几点:一是要求法官要准确吃透判决主文,不能随意扩大对判决主文的理解,进而扩大执行范围。二是要未雨绸缪,即在执行法官接案后,马上堵住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各个口子,尽量避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发生。三是要为申请人着想和负责,抓住有力战机集中快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被执行财产。四是排除各方对执行不利的干扰,坚持依法执行,不要与被申请人打的火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为正义和理是在申请人这边,特别是一些涉及申请人生存的执行案件,法官应格外重视、加大力度执结,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基层法官案件多、工作压力大,想办好每一件案件是不容易的。但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是基层法官必要的和必须的,只有娴熟的驾驭法律的能力,才能办好案,不办错案,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官的职责,才能实现好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才能为人民服好务,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一名法官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徐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