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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内在症结及处置
作者:徐成大  发布时间:2012-06-26 08:56:42 打印 字号: | |
  “症结”是中医学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比喻事情弄坏或不能解决的关键。审判工作与其它事物一样,既有其固有的发展规律,也存在影响或称阻碍其健康发展的“症结”,而且这些地方往往又被人们所忽视。那么什么是影响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的“症结”,以及如何对这些“症结”进行处置,应当是促进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欲就此做初浅探讨,以期对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所帮助。  

一、影响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内在症结

从笔者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体会到影响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内部“症结”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流于形式。“评议”是审判组织即合议庭(成员指法官和陪审员)讨论案件决定裁判具体内容的诉讼行为,是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最基础、最普遍的、最经常性的内部审判活动。事实上,基层法院大量的案件裁判都是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的,而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裁判案件并不占多数,由于审判委员会一般都每周例会,讨论案件数量有限,加之委员大多是一个法院审判骨干,所以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一般都是较高的。因此,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因素从审判组织上讲主要在合议庭“评议”这一环节上。其关键是“评议”流于形式,表现在:一是形式上是三人讨论评议案件,实际是一个人自己核计决断即形式合议,实质独任。这样一个人的意见不正确或不准确就可能导致误判,使合议庭的内部监督作用根本没有发挥出来;二是合议庭成员合而不议或议而不合,即合议庭成员没有一起真正坐下来讨论案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意见进行决断,表现在审判人员特别是非主审人员称主审人什么意见都行,我同意等等。非主审人员没有真正阅卷或倾听主审人的汇报,使自己成为原本认真严肃审判评议活动的一个配搭;三是评议不认真、走过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不负责任,有些案件当事人拿着判决向领导反映问题时需要合议庭成员释明时,合议庭成员有的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甚至自己想不起来是否参与了评议,当事人则怀疑法院内部主审人在做手脚;四是评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讨论有争议案件的全貌,当案件出现问题时无法确定谁是主要责任者或合议庭各成员责任大小。总之在评议这个法院裁决的关键环节上,不严肃、不认真、不明确、不规范,出现假评议、编评议、补评议等等怪现象,造成法院内部监督失灵,案件监督不力,导致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

(二)审限形同虚设。审限是民诉法规定一个案件审理的最长期限,现在审限长短我们不予评论,但从理论上讲,审限已经把最难的案件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完毕所需的时间已充分考虑了,这就是说相对简单的案件完全应在比审限更短的时间内审结。而不能在审限之内结案的可能是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法官司法能力不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即法官不适应现存的审判节奏;二是法官故意或过失放纵案件超审限。有的法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或对案件何时立案心中没数,放任案件超审限;三是案件特殊复杂,审限内下判可能导致当事人过激冲突的后果,使法官不得不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待双方矛盾缓解之后再行下判,有的则为了阻止当事人上访而拖延下判。实际上超审限问题是影响办案效率最主要的症结,也是当事人上访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和法官没有从超审限即违法的意义上来认识这一问题,这也是法官不严格执法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同时还降低了法院的威信和权威。

(三)“疑请”可有可无。“疑请”是疑难案件请示的简称,是下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或某一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分歧或找不到法律政策时就案件如何处理(裁决)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的审判活动。应该说多年来下级法院通过“疑请”的方式解决了一些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件;上级法院也通过“疑请”对下级进行了监督和指导,但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的“疑请”可有可无,有时“疑请”恰恰成为影响案件质量,特别是效率的“症结”。上、下级法院通过“疑请”互相推诿使得案件不能尽早解决。“疑请”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两审终审通过“疑请”实际变成一审终审,“疑请”的结果是一审法院按二审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裁决,两审变一审本质上是违反我国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二是通过“疑请”决定的案件,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为一、二审已经就案件的最终结论进行了沟通或达成了一致,当事人的上诉已经是徒劳的,这样对败诉当事人在诉讼上是不公平的,是一种变相法律歧视。三是“疑请”往往成为复杂案件超审限的借口,因为法律并没把“疑请”的期间排除在合理审限范围之外,但实践中,法官往往误把“疑请”的时间不计在审限之内,或者说白了,因“疑请”而耽误了审限不是法官的错,这一认识的后果是“疑请”案件超审限是合情合理的,但我们应该知道这是不合法的。四是“疑请”案件无法确定错案的责任,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独立审判规则被破坏。“疑请”案件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做出的,但往往是吸收了二审法院的指导意见做出的,这样的判决出台后,如果仍有错误是谁的责任呢?两级法院必然互相推卸,谁也不想作案件错误承担着。总之,当前法院内部的“疑请”表面上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途径,更多的则是耽误案件的审理进程,损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四)案件改发不慎重。“改发”是法院二审对一审上诉案件处理改判和发回的简称,通过“改发”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是法定的并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模式。而笔者本文所谈的“症结”在于改发的不慎重或称不慎重地改发案件。作为一审法院在肯定二审改发大多有理的前提下,我们也看到有些案件的“改发”理由是不充分的,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改发”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往往拖延案件正确审理的进程,使当事人诉累增加,十分不满,其具体表现:一是该改判的案件给发回了,这是二审法院在改发问题上的最大毛病。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实践中二审的法官有的往往怕承担责任,把本来二审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不是直接改判,而是发回一审重审。这样既可送上诉人一个人情,又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把应当维持的案件发回重审,把改发当作止访的权宜之计,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些案件一审判的没有什么毛病,完全可以维持原判,但一方当事人上访不断,闹着抢“奶”,加之有外界人情的干扰,就采取发回形式,送人情、推责任,导致一审正确判决延长生效时间,丧失执行战机。三是该改发的却维持了,有些案件一审本来是有瑕疵的,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应查明后发回或改判,对一审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案件稀里糊涂地维持了,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形成缠诉的局面。总之一句话,二审的改发要严肃认真,有理有据,慎之又慎,因为两审终审的监督职能集中于此,准确的改发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

(五)法官政治素质弱化。法官的素质决定着法官的办案水平。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好坏。目前的症结在于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的同时,政治素质相对弱化,集中表现:一是缺乏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办案只为自己考虑,不为当事人着想,有的明知违法却想法设法为之,以所谓法律规定去搪塞当事人,表面执法,实则害人。二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随意违法处置案件,比如合议后的案件不按时下判送达,超审限案件强调客观理由;主要法条不去适用拿支流法条作判决的根据等等。三是机械执法,不认真调查研究,不把“案结事了”当作审判最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而是“案结了事”一推了之,结果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诉。四是个别法官人品不好,良心不正,故意在办案中做弄虚作假,把案件当作商品来交易,行为不廉洁,极个别法官变相勒索当事人造成极坏影响。五是个别法官审判作风漂浮,对当事人生、冷、硬、横,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案。总之作为一名法官,往往因政治素质上的弱化而导致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处置“症结”的基本思路

(一)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一个人的政治立场、政治素养历来是决定其行为方式的主要动因。法官也是一样,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把好办案的政治方向。目前法官队伍个别人的贪污腐化、徇私枉法,对当事人生、冷、硬、横,不严格执法,案件久拖不决等等现象都是其政治立场不端的集中反映,正如前文所讲法官队伍政治立场弱化是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症结”之一,恐怕也是最主要的“症结”。因此,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倡导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目的就是解决法官政治立场弱化,提高政治素质的最有效办法,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层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一审便明的,之所以造成大量积案,甚至出现冤、假、错案,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没有把办案看成是党和人民血肉联系的一部分,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法治社会解决矛盾冲突的最后屏障。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大计,更是解决影响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症结”的关键。

(二)切实加强审判工作的管理,建立可靠的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审判管理与企业管理一样,需要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考评办法。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质量与效率都需要一个可验证的、可操作的检验办法,任何审判程序的缺失和审判实体的瑕疵,通过这种检验办法一检便明,这样法官的审判行为就在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否则出现缺失和瑕疵就无法考证,就无法确认责任主体,就不能有效防止和控制错案的发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出台,是省法院领导洞察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症结”后,对“症结”实施手术的具体方案,也是全省审判管理走向系统化、规范化、正规化的有力起步。但笔者认为,贯彻执行这一《办法》还要注意几点:一是三级法院都要有专门的考评机构落实这个《办法》;二是该《办法》应直管基层法院;三是《办法》执行要认真,防止弄虚作假。

(三)紧抓“症结”要害,实行分类手术。

1、严肃规范“合议庭”评议活动,确保审判质量的提高。针对审判实践中的不合议、假合议、编合议和补合议现象,要严肃纠正。要使“合议庭”的评议真正起到讨论案件、辨明是非、相互监督、公正执法有效组织活动,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规定执行。合议庭笔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案件讨论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评议、拟制判决、签发和送达。笔者认为这些也应成为考评体系中的内容。使合议庭的评议活动既能检验法官办案水平,又能成为法院内部监督的平台。

2、严格执行审限规定,确保案件效率提高。首先,要从超审限即是违法或是法官违法的角度认识和理解超审限,切实解决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超审限问题,解决法官对超审限满不在乎的心态。其次,要从超审限的危害上认识问题,无理由超过案件法定审限的原因无外乎人情左右、权力干预、金钱请拖和法官不负责任导致。有的把当事人本应顺理成章得到的合法利益(包括诉讼利益)因拖延办案时间导致无法及时得到甚至完全丧失,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这种意义上分析,个别法官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什么作用?第三要对无故超审限的法官给予必要和及时的惩戒,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审判岗位,以恢复因法官超审限而导致的法院威信下降,进而不断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3、慎重二审的案件“改发”,规范内部的“疑请”制度。首先,上诉审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严禁因人情、外力干预或金钱等因素改发一审本来正确的判决。其次,在慎重改发案件的同时,应当改判的案件尽量改判,不要通过发回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更不要把发回作为处理案件的权宜之计,来摆脱上诉审应承担的责任。因为除原审遗漏当事人等情况发回案件外,直接改判是确定一审和二审责任的最好办法。第三、原则上可以取消法院内部的疑请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通过二审的改发来指导,若保留疑请,应规范疑请的内容和期限,要把疑请和疑请答复的时间计算在审限内,防止通过疑请拖延办案,推卸责任。
责任编辑:徐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