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韩笑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辽0802刑更5号
罪犯韩笑因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3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经二审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期间,韩笑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韩笑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对罪犯韩笑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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