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韩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3)辽0802刑更5号
罪犯韩笑,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大学学历。
2023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2)辽08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韩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辽08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韩笑在执行阶段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以其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陈松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营口市中心医院于2023年8月10日对罪犯韩笑怀孕情况进行了检查,诊断结论为韩笑妊娠6周(早孕)。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司法局对罪犯韩笑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韩笑适合暂予监外执行。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韩笑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韩笑经诊断已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韩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9月4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对罪犯韩笑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营口市西市区司法局。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17-299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