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802刑更1号
罪犯程立柱因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国人民币54629.56元。在审判及交付执行期间,程立柱以身患窦性心动过速、尿糖4+、双肺纹理略增强、主动脉弓膨出伴钙化、左上腹可见部分肠气、肝功阳性、高血压、腹腔积液侧壁心肌梗塞、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肝病毒携带者、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程立柱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对罪犯程立柱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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