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802刑更暂2号
罪犯李新生,男,1955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县,汉族,初中文化。
2024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3)辽08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李新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罪犯李新生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辽08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营口市看守所向本院书面通报罪犯李新生病情,罪犯李新生家属以李新生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罪犯李新生暂予监外执行,张平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营口市中心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该鉴定机构认为李新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目前临床诊断,右肺周围型肺癌,肺门及纵膈淋巴结转移。
北京东城区司法局对罪犯李新生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同意李新生适用社区矫正。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新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生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李新生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北京东城区司法局。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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